目前分類:境外公司稅賦資訊 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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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法43之3條的修正案,主要針對受控外國公司未分配的盈餘,所產生的遞延課稅效果進行修法。以往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或其他國家,而產生的遞延課稅,都將因為所得稅法43之3條的修正,導致遞延課稅效果消失,一旦法案修正通過,台商原本的投資架構恐要重新因應法案的修正,提早針對稅賦的影響,重新評估與試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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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所得與一般所得有兩項差異,稅率不同、扣除額不同。一般所得的扣除額僅有標準扣除額或 列舉扣除額,海外所得的扣除額可能相對較高;另外一般所得的稅率為5%-40%的累進稅率,但海外所得這類基本稅額的適用稅率為20%,但並不是每一筆由 OBU匯入的款項,都是海外所得,匯入款是否課稅全由所得性質依法認定,例如: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規範,或是所得稅法第8條的相關規範,無論款項 從哪裡匯入,均屬於一般所得,最高適用累進稅率40%,境外公司操作者不得不慎知相關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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